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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基金会制度】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


日期:2013-01-01     作者:     来源:



第一章  总则


第一条       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大连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(以下简称基金会)的信息公开工作,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,保障捐赠人、受益人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、《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》、《大连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》及其他相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      基金会信息公开遵循“公正、公平、便民、法治”的原则,通过透明化运作,保证捐赠人、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、及时地查阅和获取公开信息。

第三条        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不得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。


第二章  信息公开范围


第四条       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包括:机构基本信息、基金会基本制度、公益资助项目和专项基金信息、接受捐赠信息、捐赠项目实施信息、工作动态信息、财务信息、年度工作报告、重大公益项目等活动的专项审计报告、重大事件专项信息等。

信息内容主要包括:

(一)机构基本信息:基金会基本情况、组织架构、理事会成员情况、年检情况、评估结果、招聘信息、联系方式等。

(二)基本管理制度:基金会章程、办事指南、工作流程、项目管理办法、财务管理制度、人事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。

(三)公益资助项目和专项基金信息:资助项目或专项基金名称、项目实施情况及社会评价等。

(四)接受捐赠信息:基金会年度获得捐赠总额、接受捐赠时间、捐赠来源、捐赠方式和捐赠名单、开具捐赠收据情况等。

(五)工作动态信息:年度重要活动信息、年度工作报告、重大公益项目等活动的专项审计报告、日常活动、基金会有关活动新闻、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等。

(六)财务信息:年度财务会计报告、审计报告、年度业务活动及重大项目收支情况、基金会的资产现状及其变动、银行账号、捐赠途径、报销流程等。基金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公开。

(七)重大事件专项信息:举办重大社会活动,开展重大社会捐赠活动等信息。

第五条        下列信息资料,不予公开:

(一)属于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或涉及知识产权的信息不予公开;

(二)属于个人隐私,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相关信息,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,基金会不予公开。

(三)阶段性信息:尚未最终商定的交流及谈判信息不予公开;

(四)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不予公开;


第三章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


第六条        信息公开时限

(一)法律法规对信息报送和公开时限有明确要求的,按照规定公开信息;

(二)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且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,基金会应当在事项完成后及时公开;

(三)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,基金会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。

第七条        信息公开方式

(一)基金会官方网站定期公开;

(二)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,在指定媒体上公开相关信息;

(三)通过校内外媒体公开信息。如大连理工大学新闻网、各院系及相关部门主页、校刊、新闻发布会及其他主流媒体(电视、广播、报刊)上公开基金会相关信息。

(四)综合其他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开。包括各类会议、宣传材料、办事须知;各种移动传媒、博客微博、电话邮件、展板、出版物、专题活动等公开信息。

第八条        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,确需修改的,应当严格按照内部管理流程履行程序。


第四章  实施与监督


第九条       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所有需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,并承办信息公开工作;定期检查各部门负责管理并已经公开的信息,必要时向各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;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,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。

第十条        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保存、整理和上报其在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,未经基金会秘书处分管领导批准,不得擅自公开信息。

第十一条        基金会将信息公开活动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予以如实反映,并接受民政部的监督检查。

第十二条        基金会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,了解社会各界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应,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。


第五章  附则


第十三条        本办法由辽宁省大连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。

第十四条       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