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捐赠免税

根据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,自2008年1月1日起,“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,在年度利润总额12%以内的部分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”。

根据2008年2月国务院修改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四条规定,“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%的部分,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”。

2014年5月13日,辽宁省财政厅、辽宁省国家税务局、辽宁省地方税务局、辽宁省民政厅联合发布通知,公布2012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,大连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列其中。

2015年3月18日,辽宁省财政厅、辽宁省国家税务局、辽宁省地方税务局、辽宁省民政厅联合发布通知,公布2013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,大连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列其中。

2015年3月18日,辽宁省财政厅、辽宁省国家税务局、辽宁省地方税务局、辽宁省民政厅联合发布通知,公布2014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,大连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列其中。

2017年12月18日,辽宁省财政厅、辽宁省国家税务局、辽宁省地方税务局、辽宁省民政厅联合发布通知,公布2016-2017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,大连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列其中。

2019年4月1日,辽宁省财政厅、辽宁省国家税务局、辽宁省地方税务局、辽宁省民政厅联合发布通知,公布201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,大连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列其中。

2020年4月7日,辽宁省财政厅、辽宁省国家税务局、辽宁省地方税务局、辽宁省民政厅联合发布通知,公布2019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,大连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列其中。

2020年12月25日,辽宁省财政厅、辽宁省国家税务局、辽宁省地方税务局、辽宁省民政厅联合发布通知,公布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,大连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列其中。

2021年12月31日,辽宁省财政厅、辽宁省国家税务局、辽宁省地方税务局、辽宁省民政厅联合发布通知,公布2021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,大连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列其中。

2022年12月31日,辽宁省财政厅、辽宁省国家税务局、辽宁省地方税务局、辽宁省民政厅联合发布通知,公布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,大连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名列其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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