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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基金会制度】基金会资金运作暂行办法


日期:2013-08-22     作者:     来源:


根据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和《辽宁省大连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》的规定,辽宁省大连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(简称基金会,下同)应按照“合法、安全、有效”的原则,通过合理的资金运作,努力实现基金会资金的保值增值。

为确保本基金会资金运作的安全,加强资金运作的程序化、规范化,特作如下规定:

1、本办法中所指的资金运作范围仅限于银行存款、国债和具有银行承诺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。

2、基金会的资金运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。

3、基金会对资金进行运作时,只允许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。

4、基金会秘书处每年年初负责制定当年的资金运作计划,报理事会讨论,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。

5、基金会秘书处根据理事会决议安排资金运作,并于年末向理事会提交当年的资金运作报告。

6、资金运作必须按照计划执行,在运作之前填写《辽宁省大连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金运作申请书》,经批准后执行。其中:

(1)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资金运作,需经基金会秘书长签字审批后执行;

(2)金额在50万元(含)至500万元的资金运作,需经基金会理事长(或常务副理事长)签字审批后执行;

(3)金额超过500万元(含)的资金运作,秘书处需向基金会理事会提交《辽宁省大连理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资金运作申请书》,在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,经基金会理事长签字审批后执行。

7、基金会秘书处在资金投出后,负责跟踪运作全过程,出现问题及时解决,重大问题报理事会研究处理。

8、基金会运作的资金到期后,必须及时将本息全部收回到基金会账户。

2012年7月17日